极地研究 ›› 2024, Vol. 36 ›› Issue (4): 667-679.DOI: 10.13679/j.jdyj.20240022
王婉潞
Wan-Lu WANG
摘要: 当前, 南极治理决策制定的初步环节逐渐由南极条约体系内部的不同组织与机构完成。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EP)是依据《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第11条设立的常设机构, 不享有独立决策权, 其讨论成果最终转化为协商会议通过的措施、决定或决议, 如今CEP已成为协商会议“措施”的最大供给者。自1998年成立以来, CEP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早期CEP由年度会议和会间非正式小组构成。随着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CEP先后设立两个正式附属小组, 分别负责审议南极特别保护区与南极特别管理区的管理计划, 以及执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计划, 并在这两个议题上形成“正式附属小组—CEP—协商会议”的逐级建议结构。基于这种变化, 我国不仅要重视CEP会议最新议题, 更应该重视闭会期间的工作, 特别是培养各层次的专业人才, 让他们有机会深入参与CEP各议题的讨论, 以全面提升我国南极制度性话语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