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研究 ›› 2011, Vol. 23 ›› Issue (4): 318-327.DOI: 10.3724/SP.J.1084.2011.00318
朱瑛1,2,薛桂芳1,李金蓉3
ZHU Ying1,2 , XUE Guifang1 , LI Jinrong3
摘要:
自《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以来,南极地区一直处于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了大陆架制度,要求沿海国应在批准《公约》生效十年内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1994年《公约》生效后,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和英国在提交各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时,先后对南纬60°以南地区的外大陆架提出主张要求。本文通过解读南极洲领土主张国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案和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跟踪研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南极地区的划界案案例,分析沿海国在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法律依据,进而深入剖析南极条约体系和《公约》两种法律制度在南极地区的矛盾与冲突,并探讨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