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研究 ›› 2022, Vol. 34 ›› Issue (2): 239-253.DOI: 10.13679/j.jdyj.20210030
• 研究论文 • 上一篇
姜茂增1,刘惠荣2
Jiang Maozeng1, Liu Huirong2
摘要: 科学活动是南极地区最主要的人类活动类型, 是中国参与南极治理和制定国际法需要重点关注的规制对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文件中存在大量关于科学活动的规范。这些规范并不是单一的命令式的管理规定, 而是存在多种类型、不同表述、不同法律效力的规定, 进而对科学活动会产生多样化的规制效果。本文基于对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1961—2019年间的会议文件的分析, 全面系统探讨了涉及科学活动的国际法规范, 这些会议文件包含七种规制科学活动的规范类型。这些规范是由被规制的主体、规制行为的模式、被规制的对象所构成。最后, 分析了这些会议文件的国际法性质。系统全面阐释这些涉及科学活动的规范本质, 将为我国深入参与南极国际法的制定与修改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 进而在国际法层面维护我国在南极的合法权益。